Short Description

安拉向其先知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派遣了最后的使命,然而却有一些人否认他(祈主福安之)的使命。因此,安拉以许多光辉的奇迹来援助其使者,证实其言辞与先知圣品的真实性,制服顽固的不信道者。每一位先知的奇迹都来自于其民众们闻名的方面,而安拉派遣给全世界的最后使命则必然拥有相应的奇迹,这一奇迹在众多方面均能成为世人的证据,以证实这一最后使命的真实性。
因此,这一奇迹不像先前众先知的奇迹那样具有时间性——短暂的奇迹不适合于这一角色、不能承担这一任务。这一奇迹是永恒的,它就是《古兰经》。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以《古兰经》挑战阿拉伯人——阿拉伯人以雄辩和口才闻名于世。这一奇迹并不因安拉的使者(祈主福安之)的逝世而结束,它一直持续到了我们的时代,也必将持续到安拉所意欲的时刻。清高的安拉说:“我确已降示教诲,我确是教诲的保护者。”在这一章中,我们将引证《古兰经》证明它是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先知圣品的理性证据。清高的安拉说:“众人啊!从你们的主派遣来的明证确已来临你们, 我已降示你们一种明显的光明。”
《古兰经》中的另一奇迹是任何相关人员都承认的——即便他们不懂阿拉伯语,因为这一奇迹与他们自身密切相关。这就是立法或改革的奇迹。《古兰经》中包含了最伟大的教导和对人类最正直的指引,它令人纯洁、使家庭幸福、指导社会、建设国家、建立坚实的国际关系。
众所周知,尊贵的《古兰经》是伊斯兰立法的第一源泉,《古兰经》的所有明文都是经安拉的使者(祈主福安之)确定无误之后传达给我们的,穆斯林们将其书写记录下来并收集成册,另有许许多多的哈菲兹们将其代代口口相传,历经十四个世纪之后,其口头背诵的字句与书面行文之间依然没有半点分歧。
尊贵的《古兰经》确定了伊斯兰的普遍特色,令其成为统一灵魂与肉体、适合今世与后世的中正的宗教。清高的安拉说:“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
同时,它的目的在于使人获得今后两世的幸福,这一目的通过正确的信仰纯洁人的心灵、认识造物主安拉、做清廉的工作、完善美德、优化行为等来实现,而不仅仅是凭相信和依赖,更不靠说情和反常事迹。《古兰经》在呼唤信士们时总是将信仰与行为(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就是最好的证明。
伊斯兰是简而易行的,它不使人繁难,也不使人疲劳,清高的安拉说:“安拉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以及:“安拉不欲使你们烦难。”在这一原则之下,当区分所受责成的种类,确定对履行义务有困难者免除义务的方式:有替代地免除或绝对地免除。比如对患病者免除斋戒的义务,当确定其所患的是有望痊愈的病症还是无望痊愈的绝症痼疾。对于第一种病人,在其患病期间免除斋戒的义务,但须在其病愈之后还补——类似于外出旅行者;而对于第二种病人,其斋戒无需还补,以在斋戒期内每天供给一个贫民一餐食物作为罚赎。
同时,伊斯兰禁止在宗教功修中过度而令身心受损,它许可佳美的事物和修饰打扮——在不浪费亦不自大的情况下。清高的安拉说:“阿丹的子孙啊!每逢礼拜,你们必须穿著服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安拉的确不喜欢过分者。你说:‘安拉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你说:‘那些物品为信道者在今世所共有,在复活日所独享的。’我为有知识的民众这样解释一切迹象。你说:‘我的主只禁止一切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和罪恶,和无理的侵害,以及用安拉所未证实的事物配安拉,假借安拉的名义而妄言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以及:“信奉天经的人呀!你们对于自己的宗教,不要无理的过分。”安拉禁止了在宗教功修的过度、禁止了放弃佳美事物、禁止了出家修行制。
此外,《古兰经》照顾人类的理智与理解程度、意志的坚强与薄弱不同。因此,《古兰经》的立法中既有断然的事项,也有非断然的事项——让人根据其自身的理解与能力的不同而在执行上可有所差异。例如:当《黄牛章》中有关饮酒与赌博危害性的经文降示之后,圣门弟子中有的人放弃了饮酒和赌博,但有的人没有完全放弃,安拉的使者(祈主福安之)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程度而在执行上有所差异,直到《筵席章》中断然禁止饮酒与赌博的经文降示之后,饮酒和赌博才被绝对地禁止了。
因此,清高的安拉说:“这些譬喻,是我为众人而设的,只有学者能了解它。”伊斯兰的法定义务及禁止事项是根据断然的经文而制定的,是每一个人都能明白的。
同时,《古兰经》建立了人类交往的原则是外在的交往,他们的内心只托付于安拉。因此,没有任何的统治者或领袖或哈里发能够因人内在的思想或信仰去惩罚任何人,惩罚只能针对那些违背人类的权利与利益之人。
伊斯兰宗教功修的外在核心是追随先知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带来的律例,其中不允许有其他个人的意见或变更,其内在核心则是虔诚为主和正确的举意。从上述各点中,人足以领悟到《古兰经》是来自造物主安拉的法律,它引领人类正途。
然而,《古兰经》的立法奇迹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方面,它还延伸到政治层面。伊斯兰的领袖是通过协商原则产生的,哈里发或大伊玛目的职责是执行安拉在大地上的法律,清高的安拉说:“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伊斯兰确定哈里发在处理事务中必须向一个行政管理团体咨询,这个团体须来自于民众且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最初执行这一行政方针的人是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他在政治和公共管理事务中从不独断专行,而是向民众中有知识和身份之人咨询,从而为后人树立了楷模。
此外,《古兰经》不忽视对财产方面的指导,它阐明了人类须意识到的财产真相,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在财产方面必定要受试验。”财产是全体人类的一种考验,它是人通往幸福成功或卑贱耻辱的一种途径。谁将财产花费于好的方面,他就获得了通往后世的幸福与成功的途径;谁把财产用于阻碍安拉的道路,他就得到了来自安拉的痛苦刑罚。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当为安拉的道路而施舍,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你们应当行善;安拉的确喜爱行善的人。”同时,安拉对那些将财产用于阻碍安拉的道路之人说道:“不信道的人花费他们的钱财,以便阻碍安拉的道路;他们在花费之后,必定悔恨,而且被战胜。不信道的人只被集合到火狱去。”
《古兰经》不仅从理论层面消除与财产有关的病症,而且从科学层面进行立法,规定了缴纳天课、禁止了高利贷。清高的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安拉,以便你们成功。”同时,《古兰经》禁止贿赂、非法侵吞他人财产与称量不公,清高的安拉说:“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
伊斯兰的法律适合于任何时间与任何地点,这一基础或成果已被伊斯兰的历史所证明。虽然许多不同的种族加入了伊斯兰,他们的语言、文化和血统各异,但以《古兰经》作为第一立法源泉的伊斯兰法却一直明显地规范着男女老幼在各种领域中的生活。
天启的律法《古兰经》如此优秀而杰出地制定了种种权利与义务,对于此我们感到无比地惊讶,因为文盲的先知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在麦地那接受的有关律法的《古兰经》经文,其时间不足十年,却能屹立至今一千四百多年而生机勃勃。
因此,《古兰经》阐明:任何与人类的天性及他们的立法和律例有关的事项,都以最优秀、最全美的形式包含在《古兰经》之中,清高的安拉说:“我在这部经典里没有遗漏任何事物。”先知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在辞朝演说中引用安拉的经典说道:“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做你们的宗教。”伊斯兰的立法是完美的立法,其本身就是一种奇迹,证明着它的伟大与崇高,它与人类的法律不可同日而语——人类的法律随时间与地点的改变而改变
,有的法律甚至年年月月地修改、不同地区不同规定。以美国的刑法为例,它在每个州都不一样,在一个州被认为应判死刑的罪犯,在另一个州可能只需判终生监禁就足够了。然而,《古兰经》的律法是明确无误的,它适合于以前的所有时代,也将适合于今后的所有时代,其中毫无错误或缺陷。
《古兰经》的立法奇迹体现在许多时代中。在先知时代,刑律只执行了有限的几次,因为任何社会中,伊斯兰法的实践都是为了保护这一社会肌体的安全与稳定。正统哈里发艾卜•伯克尔(愿主喜悦之)时代,欧麦尔•本•罕塔布(愿主喜悦之)负责处理诉讼纠纷,然而他在那个位置上呆了整整一年,却没有任何人前来打官司,令他直想辞去这一职位,这体现出公正执行伊斯兰法律的伊斯兰社会的伟大。在欧麦尔•本•阿布杜勒•阿齐兹(愿主喜悦之)时代,伊斯兰文明达到了荣耀的顶峰,那是因为他智慧、公正而全面地实践了伊斯兰的律法。同样地,当我们回顾历史上那些实践安拉的律法及《古兰经》教导的朝代和国家时,我们发现那些朝代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明都处于高峰,如萨拉丁时代以及之前的努伦丁•马哈穆德时代、安达卢西亚的后倭玛亚王朝等等,这些都证明着《古兰经》立法的伟大及其广泛性。
《古兰经》的律法适合于任何时间与任何地点,其例子与证据不胜枚举,例如遗产继承制度。世界上的民族与国家对这一制度都有过不同程度的修改变更,许多国家可能改动过数十次不止。然而,《古兰经》中对于这一领域的经文从其降示之日起直到今天,一直有效实施并稳固不变。在《古兰经•妇女章》——安拉以“妇女”来命名此章,旨在尊重她们并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中,安拉制定了遗产继承的制度,这一制度历经十四个世纪至今涵盖了数十亿人,清高的安拉说:“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那么,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的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 须在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从安拉降示的定制。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 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末,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 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 那么,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 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 这是从安拉发出的命令。安拉是全知的,是至容的。”
当我们把《古兰经》中的遗产继承制度与古代及现代西方的遗产继承制度作一比较之后,这一律法的奇迹会更加明显。古罗马的遗产继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伊斯兰的这一制度,因为其遗产继承的基础是亲属,亲属中包含其枝系(即:子女及子女的子女),然而,他们却未关注夫妻的因素,并且女性只是在形式上继承遗产,那些遗产须返还于她的兄弟们,同时,根系亲属(父亲、祖父及上溯亲属)不能与枝系亲属同时继承遗产。伊斯兰则不同,根系亲属与枝系亲属同时有继承权,并且将夫妻关系作为遗产继承的因素之一。
至于犹太人的遗产继承,则局限于长子,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儿子,则由女儿继承,如果没有女儿,则由父亲继承,如果父亲已离世,则由祖父继承,如果祖父已离世,则由兄弟继承,妻子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因为不能让财产脱离家族的范畴,但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并且是她的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西方时,我们发现法国的遗产继承制度是与伊斯兰的这一制度最接近的——特别是在看待遗产继承的因素方面。然而,伊斯兰的制度却是更优越的,因为伊斯兰在枝系的男女继承人都存在的情况下,让夫妻双方亦互相继承,而法国的制度却不让丈夫继承妻子的遗产,只让他拥有使用部分遗产的权利。英国的制度则是夫妻双方不能互相继承,根系亲属不能与枝系亲属同时继承,长子有优先继承权,优先于其他所有人。德国的制度近似于伊斯兰的制度和法国的制度,但它把儿子和女儿等同一致,并让如叔伯、舅父、姨母等近亲亦具有继承权。
伊斯兰的这一高贵的制度在伊斯兰世界实践了十四个世纪至今,解决了穆斯林们的需求,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其余国家民族的制度则在不断发展、更新,直至与伊斯兰的制度越来越接近。
《古兰经》和伊斯兰规定的遗产继承制度,其后有两个目的,读者如果能了解到,则会更加惊奇。目的之一,是分散财富。伊斯兰许可人们在遵循安拉法度的情形下拥有个人财产,并以之进行投资盈利,然而,私有制会导致大量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有可能产生富豪掌控社会经济、公正失衡的结果,因此,清高的安拉说:“城市的居民的财产,凡安拉收归使者的,都归安拉、使者、至亲、孤儿、贫民和旅客,以免那些财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戒除。你们应当敬畏安拉,安拉确是刑罚严厉的。”伊斯兰通过多种途径分散财富,方法之一就是遗产继承制,把遗产分为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不等,极少有单独一人继承全部遗产的情况发生。清高的安拉强调必须给予每一继承人应得的权利:“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 女子所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并且,通过妻子的途径,财富从一个家庭流转到另一家庭。伊斯兰之中人人平等,富男可能娶贫女,富女亦可能嫁贫男,这就帮助了财富的分配与周转。
伊斯兰的遗产继承法对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一高贵的制度拉近了社会各阶层的距离、分化了大量积聚的财富,令财产流转而不局限于特定的群体。今天的富人在一两代人之后,其财富会分散到其众子、众孙及众亲属之中;而穷人在一两代人之后则可能步入中产阶级、甚至成为富人,原因是他的富裕亲属的逝世或他与有钱女子的结婚。
通过这一制度,家庭间的纽带得以加强。儿子、父亲和妻子可以继承,女儿、孙女、姐妹也可以继承,至于没有继承权的亲属,《古兰经》则号召人通过遗嘱而给予他们部分财产,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亲属而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甚至对既没有继承权、亡人遗嘱中也没有涉及到的亲属,以及在场的孤儿、贫民,《古兰经》也要求给予他们部分亡人的遗产,清高的安拉说:“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并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
遗嘱是在死亡之后执行的一种行为,它在实现社会保障领域具有重要作用。清高伟大的安拉将遗嘱中分配的财产限定为不超过三分之一,以便不侵占遗产继承者的份额,并且设定条件:遗嘱不能以破坏遗产继承为目的,且应在善功的范畴之中。人很可能希望给予那些善待自己的人一些酬报,也可能想要把部分财产给予某些并非遗产继承人的亲属,以帮助他们生活得更好,或者希望帮助某些社会上的贫苦之人等等,这些都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实现。
拉法特•奥兑博士说:“伊斯兰不仅以遗产继承法来组织分配人们的财富,它还制定遗嘱制来全美之。伊斯兰法定的遗嘱,其目的在于让亡人的财产惠及社会的其它层面,与个人或社会机构紧密相连。如果亡人愿意为社会公益尽心,遗嘱将让其遗产的三分之一服务于其他没有遗产继承权的个人或机构。”
《古兰经》律法的伟大性与广泛性,得到了非穆斯林及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肯定。在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在英国至少有八十五个法庭实践着伊斯兰的律法,这一数字比去年增加了十七个百分点。伊斯兰事务研究局证实,在英国至少有八十五个法庭在实践伊斯兰法,建立在伊斯兰法基础上的各种法律条款在逐步增多。
英国大主教坎特博尔强调,英国在未来实行伊斯兰法是一件不可避免之事。同时,英国法律委员会主席菲利普斯勋爵在2008年宣布,允许实行伊斯兰法以平衡夫妻分歧和经济纠纷。
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古兰经》确立的经济法则却经受住了任何挑战,欧洲的许多国家和组织对此给予很高的赞赏,美国国会研究中心进行了一项关于“伊斯兰金融”的研究报告指出,与传统银行相比,伊斯兰银行在面对世界性的经济衰退与金融危机中是最坚强的。
大多数的观察家们相信“伊斯兰金融是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的途径”,他们期望“加强伊斯兰银行的建设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甚至,世界上最大的基督教机构梵蒂冈教廷也赞扬了伊斯兰的经济法,指出它包含了健全的道德准则。所有这些都让我们认识到伊斯兰的律法是造物主制定的永恒律法,它适合于过去、现在和未来,是安拉给予人类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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